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文件精神,学院充分认识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为切实把此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做细做实做精准,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校全日制中、高职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后两年学生),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为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在此过程中注意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三、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院、系(部)、班级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并建立问责机制;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秘书、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系(部)的认定工作。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认定工作责任主体。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必须是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是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辅导员或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认定标准
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学院结合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一)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认定的参照标准为: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患有重大疾病;
7.其它特殊情况或意外事故;
(二) 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池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其中情况较为严重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6. 单亲家庭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 学生或系(部)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学院录取的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同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学生符合资助条件,每学年结束之前可到系部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须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形成意见后报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如对班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应及时纠正。
系(部)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系(部)认定工作组通过审核、公示后,形成系(部)初评情况专题报告。每学年9月底前将系(部)初评情况专题报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送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
5.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审核《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审批结果在校园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通知各系(部)将最终认定结果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贫困生数据库,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信息档案存档。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工作,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每学年都要重新进行认定。各系部每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9月份)完成本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9月30日前将认定结果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完成《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附件3)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1.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问责机制,四级认定工作组长为问责主体。对认定工作中不按认定标准、不按时完成、不按程序实施、不严格审核的部门和个人将严肃追责。
2.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涉及学生将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涉及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原《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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